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的通知
(内卫监字〔2010〕242号)
各盟市卫生局,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切实履行饮用水卫生监管职责,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10〕3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自治区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的组织领导
开展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对于掌握饮用水卫生安全状况及变化趋势、及时发现和消除饮用水安全隐患、不断完善饮用水卫生安全监管措施、有效防控传染病和水污染可能导致的群体健康危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卫生监督和疾病控制在饮用水卫生安全工作中的作用,完善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体系建设和制度建设,认真组织制定并有效落实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计划,落实水质监督监测工作责任,要切实保障水质监督监测工作条件和经费安排,落实保障措施,确保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同时,要汲取近年来饮用水安全事件的教训,完善本地区饮用水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预案,增强应急处置能力,有效应对各类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
二、进一步提高饮用水水质卫生检测、监测能力
《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修订实施后,水质指标从原来的35项增加至106项。目前,我区的饮用水检测和监测能力及水平与要求还存在很大差距。为实现生活饮用水2012年7月1日达到《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全部指标的要求,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呼和浩特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在2011年6月底之前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的全部水质指标的检测能力,并开展辖区内饮用水水质摸底检测工作,确定当地需要实施经常性监测的水质重金属、有机污染物等重点控制指标;各盟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在2011年底之前达到除放射性指标以外全部水质常规指标检测能力以及非常规指标中重金属、有机污染物等重点控制指标的检测能力,并为辖区内各旗县(区)开展非常规指标中重点控制指标的监测工作提供支持;各旗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在2012年6月底之前达到除放射性指标以外全部水质常规指标检测能力,承担水质常规指标的监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