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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2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使用情况年度统计表

  报表年度:      

上一年底库存数(1)

 

当年申领数 (2)

 

当年使用情况

当年年底库存数(15)

当年医疗保健机构内活产数(16)

医疗保健机构内出生的

签发数

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

签发数

废证数

合计(14)

首次

签发数 (3)

换发数 (4)

补发数   (5)

小计(6)

家庭接生员接生的签发数

(7)

其他情况的签发数(8)

小计(9)

因打印或填写错误数 (10)

遗失数(11)

其他原因数(12)

小计(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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