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注销变更工作的通知
(琼建房[2010]68号)
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切实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引导市场健康理性发展,遏制变相投机炒作商品房等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通知的实施意见》(琼府办〔2010〕19号)等规定,现就规范我省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注销、变更工作通知如下:
一、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办理合同备案注销手续
(一)因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并经人民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解除合同的;
(二)买卖双方同意在同一项目内调整合同标的物的;
(三)买受人办理房屋抵押贷款手续未获批准,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
(四)因自然灾害、重大疾病等原因急需资金,无力支付后续购房款项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
(五)因商品房规划设计变更,或工程质量等原因导致买卖双方解除合同的;
(六)因合同约定的原因导致买卖双方解除合同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买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办理合同备案变更手续
(一)父母与子女之间、夫妻之间等三代以内直系亲属需要更名的;
(二)因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原买受人需变更为另一方的;
(三)多个买受人共同购买一套商品房,其中部分买受人解除房屋买卖关系的;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将买受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房屋状况等基本信息录入错误需要变更的;
(五)其他需要变更合同备案登记事项的情形。
三、办理商品房合同备案注销、变更,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共同向房屋所在地市县房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