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垃圾卫生填埋及垃圾焚烧
县(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应符合环保部及建设部颁发的相关标准和规范。生活垃圾焚烧执行《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生活垃圾填埋场执行《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
偏远乡镇生活垃圾应采用有机物堆肥化处理,无机物填埋,塑料、玻璃等集中资源化收运方式以实现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以及具有一定污染防治功能的简易处理方式。现阶段农村垃圾不宜单独建设焚烧设施。
(四)简易垃圾填埋场
简易垃圾填埋场为我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针对偏远山区垃圾整治而实施的过渡性处置措施,不适用于这些地区永久性垃圾处理场选址及处置要求。由于在全国属探索性的工作,特对简易垃圾填埋场作如下要求:
1、简易填埋场规划原则和建设要求
要坚决防止城市周边简易填埋场建立后,由于经济利益原因出现的城市生活垃圾向乡镇“倒流”问题;坚决防止特大型乡镇及片区的简易填埋场处理垃圾量过大造成污染问题;以下村镇不得建设简易填埋场:
(1)目前采取集中收集后送县级垃圾处理场集中处理方式的村镇;
(2)县(市)城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处理规划已经包含的乡镇。
(3)平原地区村镇边界距离县城25公里以内(不含25公里),距离县城垃圾处理设施30公里以内(不含30公里)的地区。
(4)丘陵及山区村镇边界距离县城20公里以内(不含20公里),距离县城垃圾处理设施25公里(不含25公里)的地区。
(5)距离城区远,乡镇垃圾集中收运处置人口大于10万人或集中收运处理片区人口大于10万人,日处理规模达到50吨以上的垃圾处置设施应按《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规范》GB16889及《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CJJ17及相应规范建设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也可考虑建设压缩式垃圾中转站,送县城集中处置。
2、简易填埋场选址要求
(1)选址应符合区域性环境保护规划,垃圾处置规划及城镇规划;
(2)简易垃圾填埋场不应建设在工农业发展规划区;农业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文物考古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军事要地及其它保护区内。
(3)防洪按不低于50年一遇标准设计,并处于水库、湖泊及人工蓄水设施淹没区和保护区以外。山谷型填埋场汇水面积需较小。
(4)填埋场需避开以下区域:破坏性地震及活动构造区;坍塌、滑坡及隆起地带;活动断裂带;石灰岩溶洞发育带;废弃矿区活动坍塌区;湿地;未稳定的冲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