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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2010年巩固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成果工作方案的通知


  3.烟尘控制区覆盖率达到90%以上;

  4.道路交通噪声,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持续下降,噪声达标区覆盖率达70%,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在60分贝以下;

  5.城市生活污水二级以上集中处理率达60%以上。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水务集团,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三)健康教育

  1.全市健康教育机构健全,人员、经费落实,能够承担业务技术指导中心的职责。能够将健康教育列入政府卫生工作目标,有中长期健康教育规划,年度工作有计划、有措施、有考核、有总结。

  2.中小学全部开设健康教育课,学生的健康知识知晓率和健康行为形成率在80%以上,高校、中专、技校能够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

  3.各级医院采取多种形式,针对病人及家属开展健康教育,住院病人相关卫生知识知晓率不低于80%。

  4.社区卫生机构能够突出卫生防病重点,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居民健康行为形成率不低于70%。

  5.行业单位能针对职工卫生疾病预防、卫生保健的实际开展健康教育活动,职工相关卫生知识知晓率不低于80%。

  6.新闻媒体设有健康教育栏目,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能结合卫生防病和群众关心的卫生热点开展健康教育工作,对巩固创城工作有正确的舆论引导。

  7.机场、火车站、客运站、广场设立电子屏及公益广告有防病宣传和健康教育的内容。

  8.公共场所有禁烟标志,城市建成区无烟草广告。

  牵头单位:市卫生局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工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广电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民航、铁路、报业集团。

  (四)公共场所、饮用水卫生

  1.认真贯彻落实《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技术指导规范,资料齐全。

  2.经营单位卫生管理制度健全,有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有有效的卫生许可证和从业人员健康证,“五病”调离率达100%,室内环境洁净,清洗、消毒、通风措施落实,各项卫生指标达到国家标准。

  3.“五小”行业各项卫生指标达到国家标准。

  4.自来水、二次供水设施管理规范。自身和卫生监督、检测资料齐全、水厂出厂水质、管网二次供水设施、水质符合《城市供水水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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