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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2010年巩固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成果工作方案的通知

  牵头单位: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4.建筑工地管理。建筑工地管理符合《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要求,施工现场设置的隔离护栏规范,高度不低于2.5米,施工现场清洁物料堆放整齐,建筑垃圾管理规范,有车辆冲洗设施,出口硬化,密闭运输、无偷倒乱倒现场,职工食堂、宿舍符合卫生要求,厕所、洗浴间洁净,禁止使用不合格防护用品,预防控制和减少高空坠落,切实解决施工扬尘和噪声污染。在建工地围挡纳入前期审批,待建工地管理到位,围挡达标,无乱倒垃圾和乱搭乱建现象。

  牵头单位:市建委

  责任单位:市规划局、市国资委、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市容环卫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5.农副产品市场管理。商品划行归市,摊位摆放整齐,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和《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有卫生管理和保洁人员,从业人员个人卫生良好,环卫设施齐全,给、排水设施完善,公厕、垃圾站建设符合要求,活禽销售设立相互独立区域,污物(水)处置和消毒设施完善,实行隔离宰杀,无违禁野生动物销售。

  牵头单位:市工商局

  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林业局,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6.绿化美化。建城区绿化覆盖率、绿地率、人均绿地面积保持国家级园林城市标准。新建绿地50块,完成60条主要干路鲜花栽种、摆放工作。全面开展养护管理工作,绿篱、树池管护到位,无缺株断档现象,组织绿化专家组对全年的绿化工作进行验收评比。

  牵头单位:市园林绿化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7.城市河道、湖泊、明沟管理。市区河道、湖泊、明沟水面清洁、无漂浮垃圾、岸坡整洁无垃圾杂物,有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清捞保洁和管理。

  责任单位:市园林绿化局、市伊通河管委会,相关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二)环境保护

  巩固国家环保模范城成果,相关工作达到下列指标:

  1.优良天数达到340天以上,优良率达93%;

  2.集中式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96%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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