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0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的意见

  寄宿学校、民办学校招生、文体科技特长生入学及共建单位学生入学由区县教委根据市教委有关文件精神制定具体入学方案。

  外地来京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京借读,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做好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文件精神的意见》(京政办发[2008]50号)规定办理,不收借读费。各区县教委要采取措施,统筹规划,统一管理,切实做好本区县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工作。

  对持有烈士子女、台籍学生、华侨子女、现役军人子女、全国劳动模范子女身份证明的学生,在同等条件下给予照顾。

  四、工作要求

  (一)工作职责

  1、市教委职责

  负责制定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入学政策,统筹和指导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加强对区县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的指导、检查。

  2、区县教委职责

  (1)依法规划本区县“免试、就近入学”范围,制定本区县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实施意见,报区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向社会公示。

  (2)加强对本区县义务教育学校入学工作的指导、管理、监督和检查,负责入学工作宣传和群众来信来访,依法处理违纪违规事件。

  (3)严格执行市教委统一规定的时间表和入学程序。

  (二)检查与督导

  2010年市教委和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将继续对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开展重点督导检查,并将结果纳入对区县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执行情况及评选教育先进区县的考察范畴。对违反《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和本意见规定的行为坚决予以纠正,对情节严重的要在全市进行通报批评,对相关责任人要严肃处理,确保入学政策落实到位。

  1、加强依法监督力度,严禁在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中组织任何形式的考试、测试和面试选拔学生。严禁收取任何费用。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