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0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的意见
(京教基[2010]12号)
各区县教委: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有关规定,为落实《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依法保障本市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权益,经市教委2009年第20次主任办公会研究,并报市委、市政府会议审定,现就2010年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区县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指导思想
2010年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坚持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努力提高义务教育质量和学校办学水平。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办法,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推进教育公平,维护首都社会安定。
二、工作原则
第一,坚持义务教育阶段免试和就近入学。
第二,坚持以区县为主组织实施本区县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
第三,坚持公正、公平、公开。
三、入学方式
按照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凡年满6周岁(2004年8月31日以前出生)且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适龄儿童均须就近登记入学。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小学毕业生,由所在区县教委安排其到公办初中继续接受义务教育。
按本市户口对待的八类人员子女(持有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开具的“原北京下乡青年子女身份证明”、区县教委开具的“台胞子女就读批准书”、全国博士后管理部门开具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子女介绍信”及其父或母的“进站函”、部队师(旅)级政治部开具的随军家属证明及现役军人证件、区县侨务部门开具的“华侨子女来京接受义务教育证明信”、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开具的《子女关系证明信》及其父(或母)本市常住户口登记卡、市人力社保部门签发有效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以及“中建保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子女身份证明”)、企事业子弟以及残疾儿童入学同上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