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财政局、遂宁市人民政府信访局关于印发《遂宁市解决特殊疑难信访问题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遂市财行〔2010〕4号)
各县(区)财政局、信访局,市直部门:
根据省财政厅、省委省政府信访办《关于印发四川省解决特殊疑难信访问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川财行[2010]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遂宁市解决特殊疑难信访问题专项资金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遂宁市解决特殊疑难信访问题专项资金实施细则
二O一O年四月六日
附件:
遂宁市解决特殊疑难信访问题专项
资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特殊疑难信访问题专项资金(下以简称信访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深入推进“事要解决”,促进化解信访突出问题,根据《
预算法》、《
信访条例》和省财政厅、省信访办《四川省解决特殊疑难信访问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川财行[2010]2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建立信访专项资金,旨在积极推动解决长期积累、久拖未决、难以划分责任主体的特殊疑难信访问题,特别是对事关民生的“无头案、钉子案、骨头案”等特殊疑难信访个案实施适度救助。
第三条 解决特殊疑难信访问题,要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信访工作原则。
第四条 信访专项资金使用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专款专用。信访专项资金应专项用于解决特殊疑难信访个案,不得挤占和挪用,尤其是用于部门的日常运行和自身建设。
(二)严格使用范围。对确属特殊疑难信访个案且当事人生活确有实际困难的,才能给予救助,解决其基本生活保障。
(三)确保“案结事了”。要把信访专项资金的使用与落实政策、化解矛盾、疏导教育等多种措施相结合,确保“案结事了”、息诉罢访,对同一案件同一当事人不重复救助。
(四)加强内部监督。信访专项资金使用应按照“谁用谁负责”的原则,建立科学的决策程序和严格的监管制度,加强内部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