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测绘局关于印发《<基础测绘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试行)》的通知
(赣测发〔2010〕33号)
各设区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按照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做好2009年度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细化工作的通知》(赣府法办字[2010]6号)要求,在已制定的《关于印发〈江西省测绘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和〈江西省测绘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试行)〉的通知》(赣测发[2008]97号)基础上,根据国务院于2009年5月12日公布的《
基础测绘条例》,我局补充制定了《〈基础测绘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基础测绘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试行)》
二O一O年四月十二日
附件:
第一部分 细化的行政处罚项目
一、侵占、损毁、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基础测绘设施的
法律依据: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损毁、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基础测绘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细化标准:
1、侵占、损毁、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基础测绘设施,使基础测绘设施遭受轻微破坏,但未失去使用效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修复措施。能够在限期内按照要求整改的,免予经济处罚;逾期拒不按照要求整改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侵占、损毁、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基础测绘设施,使基础测绘设施遭受较大破坏,部分失去使用效能但能够修复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侵占、损毁、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基础测绘设施,使基础测绘设施遭受较大破坏,部分失去使用效能且不能够修复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