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补充)》的通知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

  1、未向保藏机构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拒绝改正的,对单位处10000元至20000元罚款,对个人处500元至800元罚款。

  2、未向保藏机构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多次拒绝改正的,对单位处30000元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罚款。

  二十四、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农业部批准,从国外引进或者向国外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责令其将菌(毒)种或者样本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责令其将菌(毒)种或者样本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并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

  1、未经农业部批准,从国外引进一、二类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对单位处30000元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罚款;未经农业部批准,从国外引进三、四类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对单位处20000元罚款,对个人处800元罚款;

  2、未经农业部批准,向国外提供一、二类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对单位处20000元罚款,对个人处800元罚款;未经农业部批准,向国外提供三、四类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对单位处10000元罚款,对个人处500元罚款。

  二十五、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未取得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过期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从事维修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过期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限期补办有关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逾期不补办的,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收缴伪造、变造、过期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限期补办有关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

  1、未取得《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从事维修业务的,处违法经营额1倍罚款;

  2、使用伪造、变造、过期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从事维修业务的,处违法经营额2倍罚款;

  3、未取得《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从事维修业务的,逾期不补办相关手续的,处违法经营额2倍罚款;

  4、使用伪造、变造、过期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从事维修业务的,逾期不补办相关手续的,处违法经营额4倍罚款;

  5、违反以上条款,不服从执法人员管理,并对侮辱、殴打执法人员的,处违法经营额5倍罚款。

  二十六、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或者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或者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维修技术合格证。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