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按照规定区域从业的;
(二)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责令改正,并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
1、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动物诊疗服务活动;
2、在发生一类动物疫病、重大动物疫情时,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参加动物疫病紧急免疫接种、消毒、扑杀等活动的,原登记机关收回、注销乡村兽医登记证。
十八、《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
五十四条 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在生鲜乳收购、乳制品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依照
刑法第
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乳品,以及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吊销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鲜乳,以及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按以下标准进行处罚:
1、涉及生鲜乳数量不超过2吨的,处违法生鲜乳货值金额1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
2、涉及生鲜乳数量2吨以上不超过5吨的,处违法生鲜乳货值金额20倍以上25倍以下罚款;
3、涉及生鲜乳数量5吨以上的,处违法生鲜乳货值金额2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
十九、《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
五十五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依照
刑法第
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乳品和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鲜乳和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吊销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并按以下标准进行处罚:
1、涉及生鲜乳数量不超过2吨的,处违法生鲜乳货值金额10倍以上12倍以下罚款;
2、涉及生鲜乳数量2吨以上不超过5吨的,处违法生鲜乳货值金额12倍以上16倍以下罚款;
3、涉及生鲜乳数量5吨以上的,处违法生鲜乳货值金额16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
二十、《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
五十九条 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的,由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