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超出注册机关核定的执业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
(二)变更受聘的动物诊疗机构未重新办理注册或者备案的。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责令改正,并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
1、第一次违法的,处1000元罚款;
2、第二次违法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第三次违法的,视为情节严重,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并报原注册机关收回、注销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
十四、《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
三十三条 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依法收缴,并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
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责令改正,并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
1、第一次违法的,处1000元罚款;
2、第二次违法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第三次违法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十五、《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
三十四条 执业兽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注册机关应当收回、注销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中止兽医执业活动满2年的;
(三)被吊销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的;
(四)连续2年没有将兽医执业活动情况向注册机关报告,且拒不改正的;
(五)出让、出租、出借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的。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收回、注销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
十六、《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
三十五条 执业兽医师在动物诊疗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一)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
(二)使用不规范的处方笺、病历册,或者未在处方笺、病历册上签名的;
(三)未经亲自诊断、治疗,开具处方药、填写诊断书、出具有关证明文件的;
(四)伪造诊断结果,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处800元罚款。
十七、《
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
十九条 乡村兽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原登记机关收回、注销乡村兽医登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