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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补充)》的通知

江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补充)》的通知
(赣农字[2010]29号)


各市、县(区)农业(畜牧、水产、农机)局,厅机关各部门:

  为有效控制和减少行政处罚的随意性,规范行政处罚行为,2008年6月我厅下发了《关于印发<江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和<江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的通知》(赣农字[2008]73号)。当时梳理和细化的法律、法规、规章截止到2008年6月30日前。近两年来,由于新的涉农法律法规规章的出台与修订,新增和修改了30条行政处罚条款。经过认真梳理和细化,形成了《江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补充)》。因《草原防火条例》已于2008年11月19日大幅修订,原来的细化标准废止,以本次公布的标准为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江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补充)》

  二0一0年四月八日

  江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补充)

  一、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用于饲养的非乳用、非种用动物和水产苗种到达目的地后,未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责令改正,并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

  1、引进大中动物(猪、牛、羊)10头以下、其他动物100头(羽、只)以下和水产苗种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2、大中动物(猪、牛、羊)10头以上、其他动物100头(羽、只)以上,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乳用、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未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责令改正,并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
  1、引进大中动物(猪、牛、羊)5头以下、其他动物50头(羽、只)以下,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2、引进大中动物(猪、牛、羊)5头以上、其他动物50头(羽、只)以上,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通报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通报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并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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