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由征地单位与被征地村组按实结算。
(三)青苗补偿标准。
1.一年生作物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计补,一年两季作物以上的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0%计补。
2.多年生林木,可移植的尽量移植,由征地单位按实际工作量补偿移植费;不能移植的,按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杂生树木原则上不予补偿,荒芜土地和无青苗土地不予补偿。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对第一年龄段人员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对第二、三、四年龄段人员实行基本生活保障。
六、相关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二)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国土资源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凡自本通告发布后,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被征地镇、村、组
|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复核时间
|
开发区城南街道东湖社区、红庄社区,
越溪街道龙翔社区、莫舍社区、珠村社区,郭巷街道尹山社区、国泰社区、戈湾社区,胥口镇箭泾村、新峰村,木渎镇姑苏村、金山村、尧峰村
| 4月15日
至
4月30日
| 苏州市国土资源局吴中分局开发区中心所、郭巷所、胥口中心所、木渎中心所
| 4月15日
至
4月30日
|
(三)土地补偿安置具体工作由苏州市国土资源局吴中分局组织实施。联系电话:开发区66565151、郭巷65971988、胥口66215566、木渎665628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