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环境保护局(苏州市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苏府办〔2010〕106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环境保护局(苏州市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苏州市环境保护局(苏州市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09〕413号)和《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发〔2009〕56号),设立苏州市环境保护局,挂苏州市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办公室牌子,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正处级建制。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统一履行全市范围内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综合监管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参与拟订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技术、资源配置和产业政策;组织对全市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二)拟订市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组织拟订和监督实施由国家、省、市确定的全市重点区域及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保护规划;组织拟定全市环境功能区划;参与拟订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国土资源开发整治规划、区域经济开发规划、产业发展规划以及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参与审核城市总体规划,并负责组织评审其中的城市环境保护规划;参与自然资源核算工作。
(三)负责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以及机动车排放污染物等方面的监管及防治工作;组织全市重点区域、流域的水环境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工作;协调解决有关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重大问题。
(四)统筹协调全市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组织督查污染物总量减排各项措施的落实;负责全市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工作。
(五)负责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协调和监督全市自然保护区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参与全市湿地环境保护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全市生态市创建,指导全市生态示范区和生态农业建设中的环境保护工作;管理生物技术环境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