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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十三)规划财务处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基本建设规划工作;负责民政事业资金管理;负责机关财务工作;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审计工作;负责全市民政统计管理工作;负责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的使用和管理。
  (十四)组织人事处(社会工作处、离退休干部处)
  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工作;组织实施民政系统教育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全市民政行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承担全市社会工作发展职责,会同有关方面拟订全市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组织开展民政工作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为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常设办事机构。负责拟订我市老龄工作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工作;协调、指导为老年人服务工作,促进老年公益事业;管理老年基金。
  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拟订全市“双拥”工作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双拥”模范城(县、区)创建工作;沟通军政联系,协调军政、军民关系。
  另按有关规定设置纪委、监察室(合署办公)和机关党委。
  四、人员编制
  市民政局机关行政编制为56名(含离退休干部服务人员编制1名)。后勤服务人员编制另行核定。
  领导职数为:局长1名,副局长5名(含纪委书记);内设机构正副处长(主任)29名,其中:正处长(主任)18名(含监察室主任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长(副主任)11名。
  五、其他事项
  (一)关于医疗救助工作的职责分工。根据《苏州市区社会医疗救助办法》(苏府〔2008〕1号)精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医疗救助工作的组织、救助医疗机构的认定,以及组织发放社会医疗救助金;市民政局负责对低保人员、低保边缘人员、三无人员、五保人员等救助对象的审批发证和年审工作,并根据变化作相应调整;市总工会负责对特困职工认定、审批、发证和年审工作;市残联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重症残疾人的劳动能力鉴定;市卫生局负责医疗救助对象的医疗服务工作,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和公惠医疗机构的认定。市财政局负责年度救助资金的预算安排和使用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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