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订全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起草有关规章草案;按照管辖权限对社会组织进行日常管理和执法监察;承担社会组织信息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县级市、区民政局对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工作。
(五)优抚处
拟订全市优抚政策、标准和办法,并组织实施;承办有关人员伤残等级评定、调整等管理工作;承办追认革命烈士的审核报批和革命烈士褒扬工作;指导优抚事业单位的管理工作。
(六)安置处
负责全市退役士兵、复员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组织指导全市各军供站、军人转运接待站和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服务中心)的服务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全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七)救灾处
拟订全市救灾工作方案、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灾情组织核查和统一发布工作;承办救灾款物管理、分配并监督使用;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灾民紧急转移安置、生活救助和灾后重建工作;负责市级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工作;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工作;开展防灾减灾宣传和培训工作。
(八)社会救助处
拟订我市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城乡居民最低社会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和无固定收入的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工作;组织指导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组织指导农村五保供养和敬老院建设工作;承办全市社会救助信息管理工作;参与拟订住房、教育、司法救助等相关政策。
(九)基层政权与社区建设处
拟订我市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指导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十)区划地名处
拟订全市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办法,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地名档案和地名信息系统管理,组织开展地名公共服务。
(十一)社会福利与慈善事业处
拟订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社会办福利机构的执业管理;负责审核全市社会福利企业的申办、变更登记工作,协助落实各项福利企业扶持、保护政策;组织指导老年人、孤儿、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社会福利和权益保护的管理工作;拟订全市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
(十二)社会事务处
拟订全市婚姻登记、收养登记、殡葬管理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负责涉港澳台及华侨的收养登记工作;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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