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容市政管理局(苏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苏府办〔2010〕97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市容市政管理局(苏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苏州市市容市政管理局(苏州市城市管理行政
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09〕413号)和《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发〔2009〕56号),设立苏州市市容市政管理局,挂苏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牌子,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正处级建制。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城市管理综合协调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市容市政行业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规章,拟订市容市政行业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和政策,并指导监督实施。
(二)负责编制市政公共设施、城市照明、环卫专业发展规划、中长期计划及年度计划。参与制定城市总体发展规划,参与编制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三)对市区市政、城市照明、环卫设施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和维修养护。对市区道路、桥梁实行统一的路政管理。负责市区主次干道的占用和挖掘管理。负责对市区主要道路及两侧和公共场地,因建设等特殊需要,搭建非永久性建(构)筑物及临时堆物的审批和管理。参与新建市政道路、桥梁工程和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四)负责市区市容环境管理和监督,监督落实市容环境责任区制度。负责沿街建筑物立面容貌和临街景观的监督管理。参与对市区主要道路沿街店面的整修、各类破墙开店(门)的审核和管理。行使监督、考核等行业管理职能,指导协调县级市、区及市相关部门市容环境行业业务工作。组织开展市容市貌的日常整治、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和专项整治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