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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关于组织开展煤矿防灭火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

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关于组织开展煤矿防灭火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
(鲁煤安管[2010]79号)


  现将国家安监总局办公厅、国家煤监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煤矿防灭火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安监总厅煤行[2010]5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煤矿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立即组织开展煤矿防灭火安全专项检查。各部门各单位要深刻汲取近期省外发生的多起煤矿重大火灾事故教训,举一反三,结合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立即组织所辖煤矿开展防灭火安全专项检查。要组织机电、通防等专业精干力量,深入井下每个场所、硐室和头面,对照《煤矿安全规程》及有关标准要求,从严从深从细排查问题和隐患,排查率要达到100%,保证排查不留死角、整治不留后患。
  二、安全专项检查的时间和内容。按照国家局部署要求,从3月下旬至5月底在全国范围开展煤矿防灭火安全专项检查。省局结合山东煤矿实际,决定在4月20日前,由各煤矿企业制定具体方案组织开展自查;4月下旬,省、市、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矿业集团公司组织对煤矿企业自查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督查。检查的主要范围除国家局规定内容外,要突出检查井下是否存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和材料,特别是非阻燃电缆、非阻燃皮带、非阻燃风筒等情况,以及上半年各单位审查确认的所有B级火灾事故隐患。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检查内容。
  三、加强对专项检查工作的监管督查。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年”活动总体部署,进一步细化、分解和落实防灭火工作的领导责任、技术责任、监督责任和现场管理责任。要严格落实安全监管职能,督促煤矿企业开展防灭火专项检查,依法履行好对所属煤矿重大安全隐患和违法生产行为的查处职责。要严格落实安全主体责任,认真组织开展防灭火自查自改,按照通知要求,对查出的各类问题和隐患列出明细表,逐项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凡达不到要求的,要安排专人盯守,确保不出事故;对隐患严重、不能保障安全生产的,要坚决停产整顿。
  4月下旬至5月份,省局将组织对各部门各单位及煤矿企业检查情况进行专项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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