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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安全检查特别措施的通告

  六、违反本通告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有处罚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规章没有处罚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根据本通告予以处罚:

  (一)交通站点运营单位、交通工具运营单位、寄递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安全检查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交通站点运营单位、交通工具运营单位、寄递企业未按照规定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或者履行报告义务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对逃避或者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人员,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处以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七、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积极举报非法携带、寄递目录所列物品的行为。

  八、本通告自2010年4月15日至2010年11月15日施行。

  附件:
禁止非法携带、寄递的物品目录

  一、枪支、军用或者警用械具类(含主要零部件):
  (一)公务用枪: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防暴枪等。
  (二)民用枪:气枪、猎枪、运动枪、麻醉注射枪等。
  (三)其他枪支:样品枪、道具枪、发令枪等。
  (四)军械、警械、警棍等。
  (五)国家禁止的枪支、械具:钢珠枪、催泪枪、电击枪、电击器、防卫器等。
  (六)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二、爆炸物品类:
  (一)弹药:各类炮弹和子弹等。
  (二)爆破器材: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等。
  (三)烟火制品:礼花弹、烟花、爆竹等。
  (四)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三、管制刀具:匕首、三棱刀(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以及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等。

  四、陶瓷刀。

  五、易燃易爆物品:以燃烧为主要特征的氢气、一氧化碳、甲烷、乙烷、丁烷、天然气、乙烯、丙烯、乙炔(溶于介质的)、液化石油气、氧气、水煤气等易燃、助燃、可燃毒性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汽油、煤油、柴油(闪点≤60℃的)、苯、酒精、丙酮、乙醚、油漆、稀料(香蕉水、硝基漆稀释剂)、松香油及含易燃溶剂的制品等易燃液体;红磷、闪光粉、固体酒精、赛璐珞等易燃固体;黄磷(白磷)、硝化纤维片、油纸及其制品等易自燃物品;金属钾、钠、锂、碳化钙(电石)、镁铝粉等遇湿易燃物品;过氧化钠、过氧化钾、过氧化铅、过醋酸、双氧水等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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