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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安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贯彻执行公安部、中国保监会《关于实行酒后驾驶与机动车交强险费率联系浮动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贯彻执行公安部、中国保监会《关于实行酒后驾驶与机动车交强险费率联系浮动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市局有关单位,有关公安处(局),各财产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

  为进一步加大对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根据公安部、中国保监会《关于实行酒后驾驶与机动车交强险费率联系浮动制度的通知》(公通字[2010]8号)要求,本市决定自2010年4月1日零时起,对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违法行为,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给予的处罚外,实行与机动车交强险费率联系浮动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浮动标准

  (一)凡上一保单年度内有饮酒后驾驶违法行为记录的,续保时费率上浮15%/次;凡上一保单年度内有醉酒后驾驶违法行为记录的,续保时费率上浮30%/次。

  (二)酒后驾驶费率调整系数与上海保监局和上海市公安局于2008年4月1日公布实施的《上海市交强险与交通违法相联系的费率浮动标准》中规定的其他交通违法行为费率调整系数进行累加,续保时累计费率上浮幅度不超过60%。

  (三)除酒后驾驶费率调整系数外,其他本市原规定的交强险费率优惠及费率上浮的相关办法继续有效。保险公司自2010年4月1日零时起,签发交强险保单应按本通知要求执行。

  二、做好各项准备

  市公安局交警总队要会同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共同做好上海市机动车辆联合信息平台有关数据整理、程序修改和实务操作等工作,确保按期顺利实施。各保险公司要做好业务系统的调整工作,严格执行交强险费率方案和费率浮动办法,不得擅自加收或减收交强险保费。

  三、加强宣传引导

  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严重危害交通安全、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实行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与机动车交强险费率联系浮动制度,既是整治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建立和完善严管酒后驾驶违法行为长效机制的一项重要制度。各级公安机关和保险行业单位,要通过各种渠道和方法,认真做好宣传工作,争取社会各界的关注和支持,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创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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