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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工作操作指引》的通知


  3、及时为纳税人准备好汇算清缴需要的表、证、单、书等。

  (三)审批和备案管理

  1、税收优惠审批项目。纳税人应按规定要求报送有关资料。对申请税收优惠项目审批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国税机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其应补正的全部内容。对需要进行实地核实的,应按规定派2名或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核实。上级国税机关对实地核查工作量大、耗时长的,可委托企业所在地区县级国税机关具体组织实施。

  各级国税机关应提高工作效率,按规定时限完成审批工作:对县(市、区)局负责审批的,应在20个工作日做出决定;对市局负责审批的,应在3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省局负责审批的,应在6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级国税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

  2、事前备案项目。纳税人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相关备案资料后,主管国税机关应对资料的完整性、合法性进行符合性审核,在受理纳税人减免税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

  3、事后备案项目。纳税人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将相关资料报主管国税机关备案。主管国税机关受理企业备案后,应做好备案台账的管理。

  4、企业所得税审核、审批和备案工作国家有特殊时限规定要求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申报资料审核

  1、主管国税机关接到企业的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有关资料后,应审核其申报表种类是否准确、资料是否齐全,如未按规定报齐有关附表、文件等资料的,应责令限期补齐;对项目填报不完整或错填的,应退回并责令限期补正。

  2、重点审核的内容: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有关申报资料的逻辑关系是否相符。主要包括:财务报表中“利润总额”与年度申报表主表“利润总额”是否一致;年度申报表主表中具有勾稽关系的数据是否相符;年度申报表附表中具有勾稽关系的数据是否相符;年度申报表主、附表间具有勾稽关系的数据是否相符。

  (2)是否按规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和结转以后年度待弥补的亏损额。

  (3)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条件,是否按规定程序办理税收优惠项目的审批和备案。

  (4)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是否真实,是否按规定程序办理税前扣除项目审批、备案手续。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其分支机构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是否由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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