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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工作操作指引》的通知


  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少于应缴税款的,应在汇算清缴期内结清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缴税款的,应及时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或者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六)法律责任

  纳税人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如实、正确填写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完整、及时报送相关资料,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汇算清缴,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资料的,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国税机关汇算清缴管理职责

  作为汇算清缴工作的组织、管理和服务者,各级国税机关应按照真实、全面、规范的要求,加强汇缴管理,做到汇缴全面、资料齐全、程序规范、数据准确、审核细致,切实提高汇缴质量和效率。

  (一)汇算清缴管理的组织部署

  汇算清缴管理工作由各级国税机关负责企业所得税日常管理的部门组织实施,内部各职能部门应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汇缴管理工作。

  1、成立汇算清缴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协调和督导本地区的汇缴工作。

  2、制定汇算清缴工作方案,明确汇算清缴的目标、工作重点、工作原则、方法步骤和保障措施。

  3、整理日常管理台账,补齐相关资料。

  (二)汇算清缴纳税服务

  为确保汇算清缴质量,在汇算清缴开始之前和汇算清缴期间,各级税务机关应积极主动为纳税人提供税收服务。

  1、大力加强汇缴宣传。要充分发挥办税服务厅的作用,采取发放明白纸、宣传栏、网上讲解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汇算清缴范围、时间要求、应报送的资料及其他应注意事项,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和办税能力。

  2、积极开展政策培训和纳税辅导。一方面要开展企业所得税法、年度纳税申报表、税法与企业会计制度差异、新税收政策的培训和辅导,尤其要对新办企业、享受过渡性优惠政策企业、新税法规定符合优惠条件企业、改组改制企业、汇总或合并纳税等特殊性企业实施重点辅导,确保各项政策的贯彻落实;另一方面要做好年度电子申报系统的培训,使企业熟悉操作流程和方法,减少冗余数据,提高申报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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