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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工作操作指引》的通知


  (三)汇算清缴申报资料

  企业应依法进行申报,提供的申报资料要真实、合法、准确、完整;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以符合企业生产、经营真实状况的财务会计报表数据为基准数据,依法认真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其它相关资料;要依法自行进行涉税事项的纳税调整,并办理税款的应补、应退事宜。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有关资料: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2、企业财务报表;

  3、备案事项相关资料;

  4、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预缴税款情况;

  5、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6、涉及关联业务往来的,应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实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集团,应报送汇缴企业及各成员企业合并计算填写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各成员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及汇算清缴规定的有关资料。

  纳税人采用电子方式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保存有关资料并附报纸质纳税申报资料。

  (四)汇算清缴申请审批和备案

  纳税人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备案的事项,应按有关程序、时限和要求及时报送审批和备案资料。

  1、实行审批管理的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纳税人应及时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资料,经具有审批权限的国税机关审核批准后执行。

  2、实行事前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纳税人应于纳税申报之前,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国税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

  3、实行事后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纳税人可按照税收规定自行进行纳税调整,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将相关资料报主管国税机关备案。

  (五)税款补缴和超缴税款的抵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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