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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工作操作指引》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工作操作指引》的通知
(鲁国税发[2010]61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79号),加强我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工作,规范汇缴程序,提高汇缴质量,省局制定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工作操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局(所得税管理处)报告。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九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汇算
清缴管理工作操作指引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我省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工作,规范汇缴程序,提高汇缴质量,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操作指引。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总体要求

  居民企业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国税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

  本《指引》适用于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居民企业纳税人。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工作是各级国税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各市要紧密结合当地实际,对每一纳税年度的汇算清缴工作进行统一安排和组织部署。加强国税机关内部的协调和配合,主动为纳税人提供税收服务,按照规定进行纳税事项的审批或备案,受理并审核纳税人汇缴申报表及有关资料,及时办理企业所得税补税、退税或抵缴事项,搞好跨地区经营、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的协同管理,做好汇算清缴数据的统计分析、工作总结及后续管理工作。

  二、纳税人汇算清缴的基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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