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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正常户”管理工作的通知[失效]


  (三)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自认定之日起三个月内主动到征管分局办理纳税申报或其他税务事项的,征管分局应责令其说明原因,缴清所欠的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清理以前的发票和其他票证,并在核实情况的基础上,依法进行处罚,然后填写《解除非正常户认定书》,经征管分局核准后,解除其“非正常户”,恢复其正常的税收征管程序。

  三、“证件失效户”的跟踪管理

  (一)各征管分局在受理新办税务登记或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时,根据征管系统数据比对结果,对系统提示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已存在“非正常户”或“证件失效户”信息时,应告知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回原征管分局办理相关涉税事项或办理注销登记。同时市局税务登记受理处将该纳税人的相关信息传递给原征管分局,相关分局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回复处理结果。

  (二)对已认定为“证件失效户”的纳税人,各征管分局应在办税场所和财税子网站上对外进行公告,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同时市局在市税务网站统一公告全市“证件失效户”的相关信息(包括结存发票公告失效)。

  (三)对已认定为“证件失效户”的纳税人前来办理纳税申报或其他税务事项的,征管分局应先对该纳税人进行检查,并按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进行处罚,经批准后再办理开业登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实施正常管理。

  根据不同情况,各征管分局原则上参照以下标准作处罚处理(个体户除外):

  1.纳税人无未缴销发票和无欠缴税款、滞纳金、罚款的,处2000元罚款;

  2.纳税人有未缴销发票但无欠缴税款、滞纳金、罚款的,处3000元罚款;

  3.纳税人有未缴销发票同时有欠缴税款、滞纳金、罚款的,处5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0元罚款。

  (四)对已作为“证件失效户”,且尚有欠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或未缴销发票的纳税人,各征管分局必须落实专人,专职做好追踪调查,自认定之日起一年内每季度一次到原经营地进行实地核查,并将实地核查结果以书面资料存入该纳税人档案。对欠缴税款金额较大的“证件失效户”,同时经征管系统数据比对结果发现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在本市其他区域还在正常经营的,则提请市局稽查部门进行专项检查。

  (五)定期将税务登记“证件失效户”信息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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