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完善“非正常户”管理工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5月13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1日)废止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正常户”管理工作的通知
(沪国税征科[2010]14号)
各区县税务局,市税务二、三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税收基础管理,强化税源监控,维护税收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市场经济正常秩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自2010年5月1日起,就“非正常户”日常管理工作提如下要求,请各单位遵照贯彻执行。
一、“非正常户”的认定范围
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并经税务机关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存入纳税人档案,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购用印制簿》和发票的使用。
二、“非正常户”的处理措施
(一)税收管理员在认定纳税人为“非正常户”时,经征管系统数据比对,发现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同时还担任本市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应将信息通过征管系统发送至对方征管分局的税收管理员;对方征管分局税收管理员接到信息后,应督促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到认定分局办理相关手续,并于3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录入征管系统;认定分局的税收管理员应自认定程序发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根据对方征管分局税收管理员的回复信息做出相应的处理。对经审核无法正常履行纳税申报义务的,则按照总局7号令规定,认定为“非正常户”,同时征管系统自动将此“非正常户”信息发送至相关征管分局的税收管理员平台,以便横向跟踪管理和监控。
(二)被列入“非正常户”期限超过三个月的纳税人,征管分局宣告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同时征管系统将纳税人状态自动转为“证件失效户”状态,并在税收管理员平台上显示相关证件失效信息,税收管理员应及时打印《证件失效户确认书》,归入纳税人档案保存。但对其应纳税款的追征,仍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