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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申报2010年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通知


  (三)重要提示

  1、企业必须认真核查,确保“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材料”中的数据和审计报告数据以及申报系统中提交的数据完全一致,否则按无效申请处理,不予评审。

  2、企业须认真核查财务数据,确保各种报告及报表之间的数据前后一致,如存在差异的应提供合理解释,否则按无效申请处理,不予评审。

  3、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销售收入和申报所得税销售收入进行核查比对,有差异需提供情况说明。

  八、认定数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的企业都可申报。

  九、受理机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

  十、认定机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和市财政委员会

  十一、办理时限:65个工作日

  十二、证件及有效期限

  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科工贸信委、财政委公章),深圳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

  十三、法律效力

  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研发资助等深圳市有关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和措施。

  十四、收费:无

  十五、年审:无年审,但企业应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

  十六、受理地点: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东厅13号窗口

  十七、咨询电话:82108850、82107373

  十八、网上受理:http://www.szsitic.gov.cn(申报系统→深圳市科技计划业务管理系统→项目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十九、状态查询:http://www.szsitic.gov.cn

  附件: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略)

  二○一○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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