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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考察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考察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保监发〔2009〕136号)


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为加强对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提高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促进保险中介市场持续健康发展,辽宁保监局研究制定了《辽宁省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考察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OO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辽宁省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考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促进依法合规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是指辽宁保监局辖区内设立的保险专业代理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保险经纪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保险公估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适用于核准制的拟任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即在任职前应当由任职机构向辽宁保监局申请核准任职资格的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具体包括保险代理、保险经纪及保险公估法人机构拟任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具有相同职权的管理人员,保险代理、保险经纪及保险公估分支机构负责人。
  第四条 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在向辽宁保监局提交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申请之前,应组织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报名参加任职考察。任职考察合格后,才能向辽宁保监局提交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申请。任职考察的结果将作为任职资格审核的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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