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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印发辽宁保险业政策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8月10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10日)废止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保监发〔2009〕135号)


各保险公司省分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对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情况的监督管理,切实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保险中介市场持续健康发展,辽宁保监局研究制定了《辽宁省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OO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辽宁省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情况的监督管理,切实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根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以下简称辽宁保监局)辖区内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包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
  第三条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当自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20日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或者缴存保证金。
  第四条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选择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应当自保单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职业责任保险保单原件、复印件、保险机构出具的保单已生效说明同时报送辽宁保监局。
  第五条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投保的职业责任保险条款应具备防范和化解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从业人员在经营活动中因故意、过失或疏忽导致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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