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司法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法律援助人员年度考核办法》的通知
(深司规〔2010〕1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
深圳市法律援助条例》第
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法律援助人员年度考核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司法局
二○一○年四月二日
深圳市法律援助人员年度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法律援助人员的管理工作,保证法律援助工作落到实处,根据《
深圳市法律援助条例》第
三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年度考核,是指法律援助机构组织的对法律援助人员在考核年度内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情况的监督、评价。
第三条 年度考核应当公开、公平、公正,年度考核以日常考核为基础。
第四条 年度考核对象为年度内法律援助机构安排其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的人员。
第五条 年度考核内容: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法律援助机构制度情况;
(二)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况;
(三)承办法律援助事项情况;
(四)参加法律援助业务培训情况;
(五)其他应当考核的内容。
第六条 考核工作方式:
(一)征求受援人和法律援助案件涉及的相关部门的意见;
(二)指派工作人员旁听法律援助人员办理的诉讼案件或者仲裁案件;
(三)聘请社会人士监督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