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探索建立监管政策制定机制和重大课题研究制度,进一步整合监管资源,加大政策和理论研究对监管工作的指导作用。
责任单位:辽宁保监局统研处。
(二)加大现场监管创新力度
1、从监管政策上引导寿险行业拓宽销售渠道,总结全省寿险业在电话销售、网络销售等方面的先进做法,逐步杜绝侵害被保险人利益的行为。通过深入分析目前寿险市场存在销售误导的各个环节和问题,从监管部门、自律组织和公司组织架构等角度,探索逐步解决误导销售问题的方法。
责任单位:辽宁保监局寿险处。
2、研究修订《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指引》,对保险机构案件进行责任追究,按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责任明确、程序合法、权责对等、逐级追究、公平公正、惩教结合"的原则,根据案件性质、涉案金额、风险损失、社会影响程度等情况,在核实相关人员责任的基础上对直接责任人予以追究。
责任单位:辽宁保监局法制处。
(三)创新非现场监管手段
1、加强偿付能力监管。贯彻落实保监会《
关于保监局履行偿付能力监管职责有关事项的通知》,认真履行《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赋予保监局的六项监管职责,探索辽宁保监局偿付能力监管的具体形式和方法。
责任单位:辽宁保监局产险处、寿险处、统研处。
2、深入推进分类监管。认真贯彻落实《保监局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分类监管办法》,对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进行分类评价,对不同类别的公司采取不同的监管政策和监管措施;推进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分类监管工作。根据保险兼业代理主体成份复杂、行业差距较大、经营管理方式各异等特点,对辖区内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进行统筹研究,从代理行为、市场退出等环节入手,实现对银邮类、车商类、相互代理类以及其它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分类监管。
责任单位:辽宁保监局产险处、寿险处、中介处、统研处。
3、创新市场准入机制。不断完善保险机构市场准入机制,研究制定辽宁省保险行业高管人员市场准入标准;探索实施保险专业代理分支机构计划调控,准予设立分支机构的法人机构,一次申请设立的分支机构数量不得超过2家,并对批准设立的分支机构设定半年的观察期,若新设立分支机构运转正常,其法人机构在观察期满后可再次提出分支机构的设立申请。
责任单位:辽宁保监局产险处、寿险处、中介处、法制处、统研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