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设模式。城乡社区养老服务中心以区市县、街道(乡镇)投资兴办为主,鼓励社会力量通过与街道(乡镇)合作的形式参与。建设方式可以采取选址新建、利用闲置房屋或现有设施进行改扩建以及与社区服务中心综合利用,也可以引导养老福利机构拓展功能、扩大服务范围;登记注册可以参照社会福利机构注册办法,进行民办非企业登记;经营管理可以采取社区经营或“民办公助”、“公建民营”的形式,鼓励社会化、市场化方式运营;服务人员由街道(乡镇)采取调配社区干部职工、雇用下岗失业人员、开发公益岗位、组织发动志愿者等方法解决。
三、建设标准和补助方式
(一)功能设置。社区养老服务中心主要承担社区日间托老服务、对居家老年人的上门服务、中介服务、应急救助服务、健身康复服务、精神慰藉与文化生活服务等。
(二)建设标准。
1.场所面积。社区养老服务中心要建在本辖区内方便老年人出行、生活的地段,尽量靠近或依托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中心。原则上设在3楼以下,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左右。
2.内部设施。必须设有“四室一厨”,即:日间休息室、休闲娱乐室、图书学习室、健身康复室和厨房(也可采取集约服务方式,设立送餐点)。日间休息室要有适当的床位设置,休闲娱乐室要有老年人喜爱的娱乐工具,图书学习室要有一定数量的藏书和报刊(具备条件的,提倡配备电脑、网络等现代化学习设备),健身康复室要有适合老年人的健身康复器械,厨房要有必要的防火和消毒设备。同时,要保证水、电、气及电视、电话、呼叫系统等设施设备齐全。
3.室内装饰。室内装饰要针对老年人群身体和居住特点,突出“无障碍”要求。楼梯要尽量平缓,墙壁要安装扶手,地面要保证防滑,室内家具和设备要无明显尖角和凸出部分。
(三)补助方式。每年年底前,市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进行验收检查。对市内四区、旅顺口区、金州区、北三市和长海县规划内已建成并达到上述建设标准的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市政府将通过“以奖代补”的形式予以补助,每所社区养老服务中心补助30万元,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服务中心内部装修及设备设施的添置。对2009年年底前已建成并具备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功能的机构和设施,符合上述规定要求的,同样享受补助政策。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是养老福利工作的重点内容,也是改善民生、实现“老有所养”的有效途径。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落实资金,周密安排,扎实推进。市政府成立市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建设的全面领导和综合协调,组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民政局局长担任,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具体负责全市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建设的日常工作。
(二)借鉴成功经验。各地要学习和借鉴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在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建设方面的成功经验,以及外省市的一些先进做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按照本规划要求,挖掘潜能、创造条件,高标准、严要求,确保建设项目按时保质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