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车用天然气价格的通知
(青价格[2010]28号)
各区、市物价局,各有关单位:
为保持车用天然气价格与汽油价格的合理比价关系,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电[2007]301号)和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鲁价发电[2010]10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我市车用天然气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车用天然气价格由每立方米4.08元调整为每立方米4.25元。
二、各车用天然气经营单位要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明码标价,严禁价外加价,自觉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