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县(市、区)测绘主管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及处理意见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并正式通知被检查单位。日常监督检查的处理意见作为测绘单位参加年度注册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测绘人员进行测绘活动时,应当持有测绘作业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阻扰测绘人员依法进行测绘活动。
第二十四条 除涉及国家安全和保密的测绘项目外,使用政府资金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必须招标的测绘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承包方,并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测绘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按照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
(二)不得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测绘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
(三)不得将自己承包的测绘项目转包给他人测绘;
(四)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承揽测绘项目;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 承担测绘任务的单位,实施测绘前应当按照测绘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到市测绘主管部门或者测绘项目所在地测绘主管部门办理测绘任务备案。
办理测绘任务备案的证件和材料:
(一)单位介绍信;
(二)测绘资质证书、收费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副本;
(三)合同书或测绘任务书;
(四)测绘技术设计书;
(五)测绘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五章 测绘成果管理
第二十七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测绘项目完成后,测绘项目出资人或者承担测绘项目的单位,应当向当地测绘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资料。属于基础测绘项目的,应当汇交测绘成果副本;属于非基础测绘项目的,应当汇交测绘成果目录。负责接收测绘成果副本和目录的测绘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测绘成果汇交凭证,及时将测绘成果副本和目录移交给保管单位,并定期编制测绘成果目录,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