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测绘应当执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测绘主管部门编制的测量技术规范。
第十六条 房产测绘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房产测量规范和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对其完成的房产测绘成果质量负责。房产测绘单位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测绘技术水平,接受房产主管部门和测绘主管部门的技术指导和业务监督。
第十七条 房产测绘从业人员应当保证测绘成果的完整、准确,
不得违规测绘、弄虚作假,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水利、能源、交通、通信、资源开发和其他领域的工程测量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的工程测量技术规范进行。
第十九条 建立地理信息系统必须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第四章 测绘资质管理
第二十条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
市测绘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资质申请材料的接收和推荐上报工作。
第二十一条 测绘资质监督检查实行年度注册与日常检查相结合的制度。
市测绘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乙级测绘资质年度注册材料的接收、转报以及丙、丁级测绘资质年度注册材料的核查、注册工作。
测绘资质年度注册的时间为每年的第一季度。
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测绘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资质的监督检查。日常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有超越资质许可的范围及作业限额从事测绘活动的行为;
(二)是否有涂改、转让、转借《测绘资质证书》的行为;
(三)是否有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行为;
(四)是否有将承接的测绘项目转包和违法分包的行为;
(五)进行测绘项目备案登记情况;
(六)测绘单位信用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