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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测绘管理办法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测绘管理办法的通知
(洛政〔2010〕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龙门文化旅游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测绘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洛阳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五日

  洛阳市测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管理,规范测绘行为,促进测绘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河南省测绘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一)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地图编制等;

  (二)编制、印刷各种地图和制作地图图形的产品;

  (三)使用和管理测绘成果;

  (四)设置、使用和维护测量标志;

  (五)测绘行政管理及与测绘有关的其他活动。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局是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测绘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绘工作的领导,鼓励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测绘科学技术研究,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测绘技术水平,对在测绘工作和测绘科学技术研究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 实施测绘项目,应当使用国家统一的测绘基准,并应及时启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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