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节能工作先进个人
第六条 节能奖励资金从市财政安排的“洛阳市节能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三章 评选条件和奖励形式
第七条 节能工作先进县(市、区)(含高新区管委会)评选条件和奖励形式
(一)完成和超额完成年度节能指标计划(该项指标为否决性指标);
(二)按照《洛阳市单位生产总值能耗考核体系实施办法》,经市政府节能目标评价考核组考核,结果为“优秀”等级的;
(三)在年度节能考核评价中名列前四位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予以通报表彰,颁发年度“节能工作先进县(市、区)”奖牌,奖励奖金3万元。
第八条 节能工作先进企业评选条件和奖励形式
(一)完成和超额完成年度节能指标计划(该项指标为否决性指标);
(二)按照《洛阳市单位生产总值能耗考核体系实施办法》,经市政府节能目标评价考核组考核,结果为“优秀”等级的;
(三)市政府予以通报表彰,颁发年度“节能工作先进企业”奖牌,奖励奖金2万元。
第九条 节能工作先进单位(市直部门)评选条件和奖励形式
(一)名额设置。每年度表彰节能先进市直部门10个;
(二)在节能降耗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成绩显著的;
(三)圆满完成年度目标的;
(四)市政府予以通报表彰,颁发年度“节能工作先进单位”奖牌,奖励奖金2万元。
第十条 节能工作先进个人评选条件和奖励方式
(一)名额设置。每年度全市表彰节能先进个人40名。其中,企业人员应占50%以上,且企业法定代表人不超过企业人员名额的15%;非企业名额,主要用于表彰县(市、区)、市直部门从事节能管理工作的人员。
(二)评选原则。节能先进个人由县(市、区)政府、重点耗能企业、市直部门推荐。各县(市、区)先进个人名额,综合考虑其生产总值占全市生产总值的比重、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结果(对超额完成或未完成的,酌增或酌减名额)等因素确定;市直部门先进个人名额,综合考虑部门研究解决节能降耗重要问题、节能工作措施、推动“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实施的作用发挥等因素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