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节能表彰奖励办法的通知
(洛政〔2010〕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节能表彰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2010年第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洛阳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二日
洛阳市节能表彰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提高各级各部门和重点耗能企业对节能工作的认识,充分调动全社会节能降耗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全市节能目标任务完成,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单位生产总值能耗统计指标体系实施办法等六个办法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节能先进单位和个人的推荐、评审工作坚持科学、客观、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 奖励范围、奖项设置和资金来源
第三条 市政府每年度开展一次节能奖励表彰活动。
第四条 奖励范围
(一)完成和超额完成与市政府签订节能目标任务的县(市、区)政府;
(二)完成和超额完成与市政府签订节能目标任务的重点耗能企业;
(三)在节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成绩突出的市直部门;
(四)在节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和取得重大节能效益的个人。
第五条 奖项设置和名称
(一)节能工作先进县(市、区)
(二)节能工作先进企业
(三)节能工作先进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