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济政办发〔2010〕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济南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O年四月十二日
济南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鲁厅字〔2009〕50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济南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济发〔2009〕17号),设立济南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促进生殖健康产业发展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人口和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拟订全市人口发展规划草案,组织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重大问题的综合性、前瞻性研究,提出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目标、任务建议和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政策建议。
(二)负责实施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事业发展规划,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人口和计划生育规划及目标管理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和考核评估,稳定低生育水平。
(三)起草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协调推动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在教育、卫生、文化、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工作中的衔接配合。
(四)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规划并组织实施;协调有关部门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五)监测人口和计划生育发展动态,提出发布人口和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建议,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的信息综合、统计及信息化建设。
(六)制定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规划,组织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出生人口性别比治理工作。
(七)组织实施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研究规划,依法管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依法公布有关计划生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重要信息,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的生殖健康促进计划;配合有关部门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八)指导监督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经费的管理;依法规范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