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阶段:2010年4月-11月
组织广大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人员、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对各类矛盾纠纷集中排查和调处。要对以往调解工作中遗留下来的矛盾纠纷,党委、政府交办的矛盾纠纷,有关部门委托移交的矛盾纠纷进行梳理分析,制订调解预案,为开展调解作好充分准备;要以县(市、区)和乡镇(街道)为单位统一开展全面排查,广泛动员司法所工作人员、人民调解组织及其调解员深入村组、社区、企业,全方位排查摸底,掌握纠纷信息并记录在案,做到不留死角。要对多年积压、长期未能有效解决的矛盾纠纷、老上访户,协调有关部门集中攻坚化解;对影响地区稳定的突出问题和群众关注的难点、热点问题,以及有可能引发群体性上访或转化为刑事案件的社会矛盾纠纷,要在稳定事态的基础上及时报告,配合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疏导化解;对涉及民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劳动争议、山林土地、征地拆迁、物业管理、医患、道路交通事故、治安案件民事赔偿等纠纷,要充分运用已建各项机制,及时化解。
在工作中还要注意三个“结合”。一是与长期坚持的矛盾纠纷和社会不安定因素排查调处相结合,有机统一,突出重点;二是与“人民调解质量工程”实施相结合,把专项活动作为“人民调解质量工程”的有效形式和载体,完善各项制度和机制;三是与贯彻省、市开展“三项重点工作”文件和落实市中级法院、市司法局《关于建立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对接机制的若干规定》精神相结合,充实活动内容,提升活动质量。
第四阶段:2010年12月。对本地区活动开展情况和取得的成效进行检查和总结。各县(市、区)司法局请于12月10日前将书面总结报市局基层处。
四、工作要求
(一)整合资源,形成合力,突出实效。要在广泛组织发动司法所工作人员、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广大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工作者、司法鉴定人员的专业优势,组织和引导他们为本地区重大疑难复杂矛盾纠纷的化解提供咨询服务、法律建议、鉴定意见,积极参与调解,形成共同参与的良好局面。同时,根据本地区矛盾纠纷的实际情况和特点,确定本地区专项攻坚活动的主题、排查重点区域和调解纠纷重点类型,真正做到什么矛盾突出,就解决什么矛盾。司法行政工作人员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靠前指挥,指导、帮助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做好纠纷排查化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