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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纯农就业家庭”转移就业援助工作意见》的通知

  二、“纯农就业家庭”的概念
  本意见所称“纯农就业家庭”是指本市农业户籍家庭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在校学生、家务劳动者除外)且有劳动能力的成员(以下简称“家庭劳动力”),在上年度无一人在二三产业转移就业累计达到三个月的家庭。
  家庭劳动力有从事下列活动的,不列入“纯农就业家庭”范围:
  ㈠ 经营从事含餐饮、住宿、娱乐、旅游等项目的观光农业的;
  ㈡ 经营从事农、林、牧、渔产品深加工制造的;
  ㈢ 收购农畜产品、肉、禽、蛋及水产品并进行批发、零售的;
  ㈣ 从事市、区县、乡镇政府或村级组织出资的公共管理、公共服务工作的;
  ㈤ 其它不列入“纯农”范围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纯农就业家庭”的登记管理制度
  “纯农就业家庭”登记管理制度依托于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管理制度,是动态掌握“纯农就业家庭”劳动力就业状况变化、转移就业需求,为其提供有针对性重点帮助的重要依据。包括:
  ㈠ “纯农就业家庭”的认定
  1、符合“纯农就业家庭”定义,且家庭收入较低,劳动力中有转移就业要求的,可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定时间内向户籍所在地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或村级就业服务站提交《“纯农就业家庭”转移就业援助申请认定表》(一式两份)。
  2、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应组织村级就业服务站对申报的“纯农就业家庭”进行入户核实,由村委会在《“纯农就业家庭”转移就业援助申请认定表》上出具核实意见后,对符合“纯农就业家庭”条件的予以认定,其中有转移就业愿望的家庭劳动力称为“受援纯农劳动力”。
  3、经认定的“纯农就业家庭”列入年度转移就业援助范围,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应为其指定一名就业助理员,与“受援纯农劳动力”签订为期一年的转移就业援助协议。
  4、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要为每个“纯农就业家庭”建立转移就业援助台帐;为未持有《北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证》(以下简称“转移就业证”)的“受援纯农劳动力”办理求职登记手续;将“纯农就业家庭”及“受援纯农劳动力”的相关信息录入数据库;在“受援纯农劳动力”个人持有的《转移就业证》上标注“受援纯农劳动力”和“纯农就业家庭”认定编号(编码规则见附件4)。
  ㈡ “纯农就业家庭”的日常统计评估
  经认定的“纯农就业家庭”及其“受援纯农劳动力”在援助期内均纳入跟踪统计范围,直至其退出转移就业援助。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应按月统计 “受援纯农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回流情况,并据此评估登记“纯农就业家庭”的转移就业状态,反映援助工作的实际进展。
  每个统计期末,经认定的“纯农就业家庭”中至少有一名劳动力转移就业累计达到三个月的,属于成功转移就业家庭;至少有一名劳动力实现转移就业但其累计时间未达到三个月的,属于初步转移就业家庭。
  ㈢“纯农就业家庭”的注销
  1、在援助期内,经认定的“纯农就业家庭”中“受援纯农劳动力”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各类公共就业服务累计达到五次的,可注销其“纯农就业家庭”和“受援纯农劳动力”的身份。
  2、经认定的“纯农就业家庭”中所有“受援纯农劳动力”书面申请退出转移就业援助的,可随时办理“纯农就业家庭”和“受援纯农劳动力”注销手续;部分受援纯农劳动力书面申请退出转移就业援助的,可随时办理“受援纯农劳动力”注销手续。
  3、经认定的“纯农就业家庭”中所有“受援纯农劳动力”注销《转移就业证》后,其“纯农就业家庭”和“受援纯农劳动力”身份自动取消。
  4、援助期内,达到成功转移就业家庭条件的,注销“纯农就业家庭”,但保留“受援纯农劳动力”身份直至援助期满。
  “受援纯农劳动力”在援助期内享受到的促进转移就业优惠政策,其身份注消后,可凭《转移就业证》在批准期限内继续享受。
  ㈣ “纯农就业家庭”的动态管理
  经认定的“纯农就业家庭”中原无转移就业愿望的家庭劳动力,可在援助期内根据其转移就业愿望,随时办理求职登记手续,成为“受援纯农劳动力”,纳入转移就业援助范围。
  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应按照《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就发[2006]86号)文件规定,建立与“纯农就业家庭”和“受援纯农劳动力”的日常联系制度,通过入户访问,电话联系等方式,动态掌握其基本情况和就业状态的变化情况,并按照《关于加强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基础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就发[2009]48号)的要求,按月将“纯农就业家庭”及其“受援纯农劳动力”的登记、变更、注销和援助过程等如实录入数据库。
  四、“纯农就业家庭”的转移就业援助
  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应在与“受援纯农劳动力”签订的转移就业援助协议中明确援助对象,承诺所提供援助的项目、方式、次数、期限以及援助效果等,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所承担的责任等,确保各项措施能够落实到位。转移就业援助的具体内容包括:
  ㈠ 就业助理员在随时掌握“纯农就业家庭”及其“受援纯农劳动力”的基本情况和就业动态的基础上,每月至少为“受援纯农劳动力”提供两次就业岗位信息;在援助期内,至少提供一次政策培训,为有职业技能培训要求的提供一次免费培训机会;随时针对其在求职、转移就业过程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开展“一对一”的职业指导和跟踪服务。
  ㈡ 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利用电话、手机短信、互联网络等媒介开辟本地区就业服务热线,解答“受援纯农劳动力”遇到的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提供政策咨询、就业岗位和培训信息服务等。
  ㈢ 区县、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定期组织针对“受援纯农劳动力”的专场职业招聘洽谈活动,举办专题职业指导、职业技能培训班,为“受援纯农劳动力”提供正规化、专业化的转移就业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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