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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继续实施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继续实施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人社就发【2010】58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和劳动保障局,各企业集团,各企业: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75号)精神,继续帮助企业减轻负担,稳定就业岗位,现就继续实施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政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09】57号,以下简称57号文件)规定的稳定就业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培训补贴政策的审批期限延长至2010年12月31日。

  二、2009年已经享受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困难企业,享受期满后,仍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继续申请享受。

  (一)企业和职工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累计缴费12个月以上;

  (二)享受2009年稳定就业补贴政策期满后,提出申请前三个月平均生产订单或销售额未恢复到2008年同期水平;

  (三)继续实施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稳定就业岗位措施;

  (四)企业履行承诺未裁减享受稳定就业政策的职工。

  (五)企业申请期2月末职工总数与2009年年末相比,裁员总数不超过5%。

  三、2009年未享受稳定就业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培训补贴,2010年符合下列条件的困难企业可申请享受稳定就业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培训补贴。

  (一)企业和职工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累计缴费12个月以上;

  (二)受金融危机影响,提出申请前三个月平均生产订单或销售额与2008年同期相比下降30%以上;

  (三)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已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稳定就业岗位措施;

  (四)企业申请期2月末职工总数与2009年年末相比,裁员总数不超过5%。

  四、判断企业裁员是否不超过5%条件时,企业上年末至申报当期裁减人员数和上年末在册职工人数,均不包括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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