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
招标投标法》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格规范招标代理机构的执业行为,突出解决规避招标、串通投标、明招暗定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加强对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以及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重点监督管理、中标项目的后期跟踪管理。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设计、监理及设备采购必须纳入招投标范围之内。
(三)拓展“阳光交易”的良好环境。推进招标投标和评标工作的电子信息化,建立全省统一的信息发布平台;进一步加强信息的集中公开发布,招标公告的发布必须通过省指定的媒体发布;逐步开展网络招投标、计算机辅助评标、远程评标等工作。
(四)推行《吉林省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范本》,防止带有歧视性条款、排斥潜在投标人和对投标人不公平的内容发生。
(五)落实国家发改委令第29号《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吉林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对我省现有的评标专家库中不足的专业及人员进行及时的补充和调整;对评标专家库中的评标专家实行动态管理和清除制度。
(六)整合利用好有形建筑市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资源,重新进行核查,实行分类管理;依法应招标的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重要材料设备采购,必须进入有形建筑市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七)提高我省招标代理机构的执业水平。加强日常的动态监督管理,建立诚信评价机制,制定扶持信誉好和清除信誉差的相关规定。
(八)设立合同备案中心,完善合同备案制度。制定合同归档、调阅、保管、销毁等档案管理制度;健全合同履约监管机制。
(九)完善工程项目招投标投诉的长效机制。选取资深评标专家设立《招标投标投诉复议专家库》,建立典型案例分析制度。
(十)认真研究新情况、新问题,不断解决工程项目招标投标中存在的规避招标、明招暗定、暗箱操作等深层次问题。同时,探索建立建设工程招投标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绩效测评工作机制,深入研究建设工程招投标违规违法案件的特点、规律,提出防治对策措施。
(十一)加强业务培训工作。继续做好对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建筑业企业人员、合同管理和招投标监管机构人员的法律、法规和业务技能的培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