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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西省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达标考评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5、考评机构对企业进行现场考评完成后,在1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的有关规定向省或设区市安监局和被考评企业提交考评报告(考评报告格式见附件4)。
  (五)审核评定
  1、省或设区市安监局非煤矿山指导小组对安全标准化达标申请企业申请材料、咨询机构咨询报告、考评机构考评报告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确定达标申请企业达标等级,出具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评定书(见附件5)。当达标申请企业自评等级与考评机构考评等级不一致时,应以考评机构评定的等级为主要依据。
  2、发布公告:安全监管部门对已评定等级的企业在省安监局政府网站上进行公告,公告期为10日。公告期间有投诉意见的,组织核查,依据核查意见确定是否核发标准化等级证书和牌匾,并将核查意见告知企业及投诉方。
  3、颁发证书、牌匾。公告期满且无投诉意见的,省安监局或设区市安监局在15个工作日内向企业颁发标准化等级证书和牌匾,证书、牌匾采用全省统一的式样。
  第十三条 安全监管部门、考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达标评定工作中应坚持公开、公正、客观、科学和循序渐进、不断提高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开展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达标评定工作,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安全标准化等级证书有效期为3年。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企业应向原核发机构提出换证申请,经考核合格后换发新证。
  第十五条 如企业须申请安全标准化等级更高的,应按规定向核发机构提出申请。
  申请二级(含本数)以上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等级的,向国家安监总局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 达标企业在安全标准化等级证书有效期内,应每年一次向原核发机关、当地安监局、考评机构如实报送年度自评报告,并对提交的自评报告负责。
  第十七条 达标企业在安全标准化等级证书有效期内发生死亡事故或造成重大影响的其他事故的,原核发等级证书安全监管部门应吊销其安全标准化等级证书。被吊销安全标准化等级证书的企业应重新申请安全标准化评定。
  发生较大以上事故或者一个年度内连续发生2起以上一般死亡事故的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含设区市、县级安监局实施许可的金属非金属矿山),由省安监局组织有关考评机构重新进行达标考评。
  第十八条 建立信息报送制度。各级安监部门每季度末要向上一级安监部门报送本辖区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建设进展情况和已经取得标准化相应等级的企业名单。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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