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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西省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达标考评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西省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达标考评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赣安监管一字〔2010〕74号)


各设区市安监局,有关省属经济组织、中央驻赣单位:

  为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及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0号)、国家安监总局及省安监局《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监督指导全省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创建安全标准化活动,切实加强企业安全基础工作,促进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建立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特制定《江西省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达标考评管理办法(暂行)》(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意见,请及时向省安监局监管一处反馈。联系人:陈勇,联系电话:0791-5257037,电子信箱:cy@jxsafety.gov.cn。

  二〇一〇年四月七日

  附件1:
江西省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达标考评
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及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0号)、国家安监总局及省安监局《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监督指导全省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创建安全标准化(以下简称安全标准化)活动,切实加强企业安全基础工作,促进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建立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制定本考评办法。
  第二条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等级分为一、二、三、四、五共5个等级,一级为最高,五级为最低。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范围内已取得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履行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手续)申请安全标准化三级(含三级)以下下列企业的考评:
  (一)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指从事金属和非金属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下列单位):
  1.专门从事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开采的生产单位;
  2.从事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开采、加工的联合生产企业及其矿山生产单位;
  3.其他非矿山企业中从事矿山生产的单位。
  (二)尾矿库(指筑坝拦截谷口或者围地构成的,用以贮存金属非金属矿石选别后排出尾矿的场所,包括氧化铝厂赤泥库,不包括核工业矿山尾矿库及电厂灰渣库)。
  (三)地质勘探单位(指具有地质钻(坑)探资质的地质单位采用钻探工程、坑探工程对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进行勘探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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