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核定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标准的通知
(赣发改收费字[2010]424号)
各设区市发改委、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5)44号《
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的有关规定,我省各地陆续成立了仲裁委员会,为规范收费行为,统一收费标准,经研究,现就制定我省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标准以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向仲裁委员会交纳仲裁费用。仲裁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
(一)仲裁案件受理费具体标准见附表。
(二)仲裁案件处理费的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按照合同的约定收取。
二、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批复南昌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受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赣价字[1996]第21号、赣财综字[1996]第33号)同时废止。
三、组织实施上述收费前20个工作日内,各仲裁委员会应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有关手续方可执行。仲裁费属政府非税收入,纳入当地财政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并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附件:江西省仲裁委员会案件受理费收费标准
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附件:
江西省仲裁委员会案件受理费收费标准
争议金额(人民币)
| 促裁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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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元以下
| 按80元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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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元至50000元
| 按4%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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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1元至100000元
| 按3.5%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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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1元至200000元
| 按2.5%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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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01元至500000元
| 按1.5%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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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01元至1000000元
| 按0.5%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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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01元以上
| 按0.3%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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