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
类型
| 序号
| 指导事项
| 指导依据
| 指导部门
| 指导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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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提醒
| 66
|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限制竞争
|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 各级工商机关依职权
| 书面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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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直销员进入消费者住所强行推销产品的
| 《直销管理条例》第22条:直销员向消费者推销产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出示直销员证和推销合同;(二)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进入消费者住所强行推销产品,消费者要求其停止推销活动的,应当立即停止,并离开消费者住所。
| 各级工商机关依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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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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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直销员向消费者推销产品未详细介绍本企业的退货制度的
| 《直销管理条例》第22条 第(三)项:成交前,向消费者详细介绍本企业的退货制度;(四)成交后,向消费者提供发票和由直销企业出具的含有退货制度、直销企业当地服务网点地址和电话号码等内容的售货凭证。
| 各级工商机关依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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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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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直销员未向消费者提供发票和由其所在直销企业出具的含有退货制度、当地服务网点地址和电话号码等内容的售货凭证
| 《直销管理条例》第22条 第(四)项:成交后,向消费者提供发票和由直销企业出具的含有退货制度、直销企业当地服务网点地址和电话号码等内容的售货凭证。
| 各级工商机关依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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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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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直销企业未按标明的价格向消费者推销产品
| 《直销管理条例》第23条:直销企业应当在直销产品上标明产品价格,该价格与服务网点展示的产品价格应当一致。直销员必须按照标明的价格向消费者推销产品。
| 各级工商机关依职权
| 书面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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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规劝
| 71
| 附加条件交易
|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 各级工商机关依职权
| 《行政规劝书》书面规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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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商业诋毁
|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 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 各级工商机关依职权
| 《行政规劝书》书面规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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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低于成本价销售
|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 :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 各级工商机关依职权
| 《行政规劝书》书面规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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