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对未按照规定取得相应安全审批许可等前置条件的,工商行政等部门停止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对已登记且前置审批材料不齐全的企业,要做变更、注销等处理。
(三)督促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
1.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建立并严格落实法定代表人负责制以及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各岗位人员安全工作责任制。对有多家单位使用、租赁的场所,要建立由产权单位或委托经营管理单位承担主要责任的安全工作责任制,明确各方安全责任。
2.检查督促有关单位依法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完善技术设备安全管理制度,执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3.督促有关单位建立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严格落实值班值守制度。
4.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加强全员安全教育,严格执行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及持证上岗制度。
四、整治步骤
人员密集场所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从6月6日开始到12月底结束。
(一)安排部署阶段。6月6日至10日,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部门工作方案,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安排部署,动员各有关单位和全体职工积极参与专项整治行动。
(二)自查自改阶段。6月10日至6月底,各有关部门对本辖区的各类人员密集场所进行“拉网式”排查,按照安全现状分类排队,落实隐患整改、加强管理的措施和责任,将隐患消除在现场,消除在基层。
(三)督查检查阶段。7月上旬开始,市政府将组织督查组,深入到有关单位开展督查,听取汇报、现场检查。
(四)整改提高阶段。在自查、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分层次落实整改责任,督促有关单位进行整改。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梳理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的问题,研究制定进一步加强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监管措施,建立长效机制。
五、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清人员密集场所安全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高度重视、扎实推进人员密集场所安全整治专项行动的开展。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亲自安排部署,着力解决好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问题。分管负责人要深入一线开展检查,有效组织专项行动的开展。市政府成立由主管市长任组长,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消防支队、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市工商局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全市人员密集场所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各有关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组织,加强组织领导、监督检查和综合协调工作。
(二)统筹兼顾,提高效能。要把人员密集场所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与各部门安全会战等安全生产工作有机结合,力争在步骤上统一安排,在力量上统一调度,保证各项工作有序展开。